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
    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
    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
    送審(核)定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如不同意受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三、前二款所定程序,各機關應自收受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
    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前項所定各機關應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行政責任之程序,於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規定未設有考績委員會之機關,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
。但另有懲處規定者,從其規定之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依銓敘部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三日部退三字第一一一五四九三四七0二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遇有涉案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就其
    涉案情節先行檢討,再詳慎決定是否同意其退休或資遣,如仍同意受
    理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時,應於彙送審定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
    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如認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應依公
    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應依相關法律核予
    停職或免職,而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同時儘速處理上開移送、停職及免職案件,以
    為明確准駁,以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受理之情形)。另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各機關受理此
    類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以避免發生申請程序遲未終結之情事。為符法制,故將上述函釋規
    定提升至本條第一項規範。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行政程序法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
                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
                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
                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