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死亡依本法辦理撫卹者,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亦同。其給與
標準,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適
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除撫卹金給與外,政府亦應同時編列
預算,核給殮葬補助費、勳績撫卹金。
二、第一項參照退撫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在職亡故者,由各級
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
三、第二項參照退撫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受有勳章
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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