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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看天田、特殊田地價之計算與補償)
看天田及特殊田之地價,依其原約定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原約定收穫量標準為甘薯者,應按各該縣市甘薯與稻谷之時價比例折合 稻谷數量,依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補 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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