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看天田及特殊田之地價,依其原約定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原約定收穫量標準為甘薯者,應按各該縣市甘薯與稻谷之時價比例折合
  稻谷數量,依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補
  償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