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各
  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
  應刪去)。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