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實施者之
更新核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不遵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停止營運、限期清理命
    令之具體事實。
二、撤銷更新核准之日期。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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