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
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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