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積極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
,並運用學術、社教及民間等資源辦理,建立長期追蹤輔導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前項資賦優異教育工
作,應予以補助經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所稱特殊教育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及資賦優異教育。依修正條文第
    九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然該條第二項
    亦規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推動身心障礙教育,致資賦優異教
    育之推動缺乏預算編列之保障;爰增訂提供推動相關工作之預算編列
    依據。
三、鑑於各地方政府資源不一,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資賦優異教育工
    作之推動與發展,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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