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職競選活動期間,電臺之報導或評論涉及特定之候選人或政黨者,該候
選人或政黨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更正或提供答辯機會時,電臺應於接到請
求後即時予以更正或提供適當之答辯機會;必要時,答辯得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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