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檢驗機構不服暫停檢驗、停止認證檢驗業務或撤銷、廢止認證資格處分者
,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立法理由〕
文字酌修,理由同第四條之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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