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
、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
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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