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驗
收完畢或驗收合格之日。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依本條例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依
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完成登記之日。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者:
使用執照核發之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方式,其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
於工程竣工後,尚須進行竣工查驗,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
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或缺失已改善完成,故以驗收完畢或
驗收合格之日認定之;其以權利變換方式或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
,於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實施者尚須辦理經費結算、繳納或領取
差額價金、測量釐正、申報稅籍等作業,始得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
定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故以完成登
記之日認定之;其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者,於建築物使用執照
核發後,即可依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協議內容分配,故以使用執照核發
之日認定之,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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