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完整與行車安全,對下列情事得予限制或禁
  止:
  一、在路基邊坡上下方挖掘或墾殖。
  二、在高級路面行駛鐵輪或鐵齒未加護套之履帶式機械車輛。
  三、在橋梁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及沿公路護岸八十公尺以內河川用地
      採掘砂石。
  四、在公路兩側闢建上下坡道或側車道與公路相連。
  五、總重或軸重超過公路設計承載力車輛之行駛。
  六、裝載高度與寬度超過公路結構物標準車輛之行駛。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橋梁基礎安全需要,得視河
  川情況會商水利主管機關擴大其禁止或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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