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船員轉換雇主,原僱用及新僱用漁船船主之漁船船籍分屬不同漁港者 ,仲介機構得申請以客船、飛機或專車接駁大陸船員前往新僱用漁船船主 之漁船船籍港暫置場所。 前項申請應由仲介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發給之識別證影本,向新僱用漁船船主之漁船船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接駁期間,仲介機構應負之管理責任、違規之處理方式與大陸船員 違規之處理方式,準用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