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
,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簡稱鰭連身),且不得持有、載運、
轉載或卸下非鰭連身之鯊魚漁獲物。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大釣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鰭綁身,鰭
綁身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小釣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
胸鰭、腹鰭及臀鰭綁附於鯊魚身,綁附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尾
鰭得另外存放,並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且與鯊魚身數量應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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