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第六條及第三章規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
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
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次修正除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規定因應擴大將經調解成立
後,聲請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之勞資爭議納入扶助範圍,相關配套措
施尚需時間作業,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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