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或第
七條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註銷
其相關登記。
經理人於任內發生第十一條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理事、監事、經理人受主管機關處分停職中者,得不適用解任之規定。
理事、監事、經理人有發生本辦法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信
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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