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於本法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時仍在保者,得繼續參加該保險;其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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