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組員一至五人,均由主席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縣政
  府轉報省政府依法任用;並得由主席僱用雇員一人至五人,報由縣政府
  轉報省政府備查。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職員員額總數在五名以上者,得分設議事、總
  務二組,分組辦事,各組置主任一人,由組員兼任之。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職員,除雇員得由主席依雇員管理規則及有關
  規定解僱外,其餘人員之調、免、獎、懲均須敘明理由,先行層報省政
  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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