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不給付項目者,應於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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