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運送品之估價,以運出時之成本為成本。以到達地之時價為時價,副產品
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
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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