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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罰則)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信 用合作社或分社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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