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
,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
選原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