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於取得主管機關之兼營許可及許可證照後二年內
,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廢止其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
許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