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
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專
    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
    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第四十二條至本條第一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由主管機關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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