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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 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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