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並保留條次。
二、本條規範原係為課予服務機關未依規定辦理屆齡或應命令退休人員退
    休案之責任,藉由「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其所支俸給待遇」之方式,
    督促服務機關相關責任。
三、考量審計機關目前實務上已不再進行事前審計,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
    、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等規定辦理,已無須經由審計機關事前核簽,並由各機關依會計
    法規定實施內部審核程序。據上,以本條規定與審計實務作業已不相
    符,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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