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為配合本縣重大建設投資開發,得由本府依土地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辦理專案讓售。
前項所稱重大建設投資,指符合中央重大投資計畫條件,或依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法、離島建設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核准計畫,或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興辦事業報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開發範圍內已取得之私有土地連同公有土地合計開發總面積非都市土
地在一公頃以上,都市土地在0.五公頃以上。
三、前款私有土地面積應佔開發總面積半數以上。
四、投資總額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
核定讓售之不動產,其興辦事業人應繳交讓售不動產總價款百分之十做為
保證金,於開發營運後無息發還。其經過四年仍未完成開發者,保證金沒
入,原讓售不動產興辦事業人應回復原狀,並由本府依原價無息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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