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定更新成果報告,包括下列資料:
一、更新前後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成果差異分析報告。
二、更新前後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成果差異分析報告。
三、原住戶拆遷安置成果報告。
四、權利變換有關分配結果清冊。
五、後續管理維護之計畫。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變更,本文修正所引條次。另依本條例第七
十八條增訂財務報告應送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配合檢討更新
成果報告之資料,爰刪除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移至第五款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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