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漁船於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以下
簡稱東邊袋狀公海)內目擊我國籍或其他國籍之漁船時,經營者或船長應
在離開東邊袋狀公海後十五日內填具於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通報主管
機關;目擊報告格式如附件十七。
漁船於東邊袋狀公海作業,應保持與他國專屬經濟海域距離五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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