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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當年度捕獲之南方黑鮪因故造成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經營者應於事故發 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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