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出缺或停職時,應就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依
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代理總幹事職務,並報理事會及主
管機關備查。
農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理事長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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