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金保險
之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
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
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
文件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
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
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我國雙語國家政策,簡化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
    金保險之退休金者之申辦手續,爰規定請領人檢附之委託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為英文者,得予免附中文譯本。但保險人因審查需要時,請領
    人仍應檢附中文譯本,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餘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