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
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
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
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登記機關
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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