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廢止其立案: 一、有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本府裁處罰鍰並通知限 期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三個月或暫停招生逾半年而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三、經本府停止招生之處分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未依規申報公共及消防安全檢查或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洩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