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庫支票除依「高雄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列各項規定退票外,
  指定兌付市庫總庫及其支庫不得藉詞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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