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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市庫支票除依「高雄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列各項規定退票外, 指定兌付市庫總庫及其支庫不得藉詞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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