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開會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 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 懲戒。 前項懲戒,由縣市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大會議決之,其懲戒方 式如左: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