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開會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
  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
  懲戒。
  前項懲戒,由縣市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大會議決之,其懲戒方
  式如左: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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