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主或權利關係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在公告期內申請
  更正時,應附具更正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
  提出之。鄉鎮區公所應於接受申請後三日內,查明報請縣市政府核定。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