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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徵收錯誤之申請更正)
地主或權利關係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在公告期內申請 更正時,應附具更正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 提出之。鄉鎮區公所應於接受申請後三日內,查明報請縣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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