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
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
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