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胸腔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胸腔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胸腔外科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醫療專科化之發展與分工越趨精細,新增科別及掌理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