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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醫院、診所對於疾病之診斷,應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定。 醫院之病歷,應依前項分類規定,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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