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醫院、診所對於疾病之診斷,應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定。
醫院之病歷,應依前項分類規定,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