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已領有許可證之藥品,如原列屬於指示藥或其後列屬於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之類別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依
本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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