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41
人,瀏覽人次:
95354269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已領有許可證之藥品,如原列屬於指示藥或其後列屬於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之類別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依 本法有關規定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