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立法理由〕
本法係規範植物診療師之執業等事項,並不影響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
技師法及森林法第三十八條之六執行業務之權益,爰明定其執行業務不適
用本法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