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本法係規範植物診療師之執業等事項,並不影響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 技師法及森林法第三十八條之六執行業務之權益,爰明定其執行業務不適 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