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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營業執照之核發)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 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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