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
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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