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從事第七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
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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