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後
  ,地政機關即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經宣告無效者,應逕為移轉登
  記。
  前項宣告方式,由耕地所在縣市政府布告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