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者,其作業海域在東經一 百二十八度以西、北緯十七度以北,並已詳實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 撈日誌者,得免依前條及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以電子漁獲回報系 統回報漁獲資料。 前項漁船同時填寫漁撈日誌及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者,其記 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為準。 第一項漁船船上應保留完整之漁撈日誌正本至少一年,並應自漁船進港之 日起六十日內,將漁撈日誌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