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建國動員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會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特派,副秘書長一人,並設秘書處,置
  處長一人,秘書若干人,設各組,置組長,均簡派,幹事及助理幹事若
  干人,薦派或委派,分組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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