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86
人,瀏覽人次:
92550673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大會主席宣布投票起訖時間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 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 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 代表不得將選舉票攜出場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