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大會主席宣布投票起訖時間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
  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
  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
  代表不得將選舉票攜出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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