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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宣誓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 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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