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宣誓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
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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