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宣誓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9年5月27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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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1年1月9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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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2年12月30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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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36年7月16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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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42年6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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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8年5月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3條、第5條並增訂第6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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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2年11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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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2年1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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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84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245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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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4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3條、第4條、第6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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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
    表會代表。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
    、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三、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政務人員、首長、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
    主管人員。
四、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五、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代辦、總領事、領事館領事或其相當之駐外
    機構主管人員。
六、各級法院法官、檢察機關檢察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七、直轄市政府首長、委員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八、縣(市)政府首長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九、鄉(鎮、市)長。
十、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十一、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所屬機構首長、董事
      、理事、監察人、監事。